饮酒过量摔倒致死酒楼酒友有错均担责
【基本案情】
2008年10月16日,胡某为答谢自己患病期间朋友们的看望,邀请万某与谢某、冯某、余某、方某共六人到某酒楼二楼包厢共餐。席间胡某未饮酒,万某与谢某、冯某、余某、方某等5人共饮了两瓶一斤装酒精度为45°的四特老窖白酒。用完餐后,万某独自下楼,行至距一楼地面四层楼梯处不慎摔倒在一楼地面不省人事。方某发现后立即呼救,胡某等人赶来将万某送至广昌县人民医院抢救。因医治无效万某于2008年11月12日死亡。事发时,酒楼的楼梯系花岗岩装修地面,不锈钢扶手,楼梯地面未铺设地毯或放置防滑垫,也无安全提示。
事后,死者万某的亲属将胡某、谢某、冯某、余某、方某及某酒楼一并告上法庭,要求六被告共同承担万某的死亡赔偿责任。
【律师顾问分析】
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:万某死亡,万某自身有无法律责任?酒友有无法律责任?酒楼有无法律责任?
1、死者万某自身的过错,应当负主要责任。
经查,死者万某患有高血压病,聚餐时仍大量饮用白酒,这是其酒后下楼时不慎摔倒后经医治无效死亡的主要原因,因此,万某自身存在重大过错,应当负主要责任。
2、酒友未尽到注意、关照、提醒义务,应根据其过失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。
被告胡某、谢某、冯某、余某、方某虽在事后履行了救助义务,但在与万某用餐饮酒时未尽到注意、关照、提醒等义务,对万某的酒后身体状况也疏于观察和安全防范,特别是被告胡某作为饮酒的邀集人,存在一定的过失。各被告应当根据其过失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。
3、酒楼未尽合理安全保障义务,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
酒楼无完善有效的防滑设施,也无安全警示说明,在安全保障义务方面存在缺陷,因此酒楼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
【法院判决结果】
法院经审理认为,万某与朋友在酒楼相聚饮酒过量摔倒致死,万某自身存有重大过错,应对自己的死亡负主要责任。被告胡某、谢某、冯某、余某、方某未尽到注意、关照、提醒等义务,存在一定的过错,酒楼未尽到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,亦有过错。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,判决万某死亡损失共计人民币291067元,被告胡某承担8%;被告谢某、冯某各承担2%;被告余某、方某共承担3%;被告黄某承担3%;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负。
【律师顾问建议】
作为餐饮业经营者,我们必须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,保证营业场所及各方面的产品质量和服务符合安全标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