3、分公司负责人任职书(总公司法人代表签名并盖章),由公司撰写;
4、总公司章程、验资报告复印件(一式两份加盖公章)
5、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、国税、地税登记证副本复印件(一式四份加盖公章);
6、相关申请表格(由公司填写并加盖总公司公章)
7、总公司公章(如能配合提供,上述文件复印件仅需提供一式一份)
8、办公场地证明:包括租赁合同及产权资料。具体注意事项如下:
(1).租赁合同:注册公司所用的场地必须为商用物业,并提交租赁合同原件两份;
(2).租赁合同需经房管局备案登记,并加盖房管局印鉴
(3).必须以总公司名义办理租赁合同。
(4).营业执照登记日至租赁期满至少一年。所以,租约要签至少一
年零两个月。
9、其他工商局要求提供的前置许可文件